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健成、梁杰:
原告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健成、陈一福、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就被告陈一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了(2017)桂1425民初576号民事裁定书,被告陈一福就该裁定提起了上诉。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天等县人民法院(2017)桂1425民初576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管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
二0 一八年元月十五日
天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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