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谢耀林、谢国禄:
原告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福禄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谢耀林、谢国禄、广西桂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广西南宁福禄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因你们地址不详,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1425民初5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驳回被告广西南宁福禄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 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天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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