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南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李建兵、聂韵晴:
原告丁文钎诉被告湖南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李建兵、聂韵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7)桂1425民初730号。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湖南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李建兵连带支付砂石费、钩机费共81115元。因你外出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2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于2018年2月9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法庭进行公开宣判。如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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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