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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8日 17: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告

中燃宏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康建纪:

原告魏小军诉被告中燃宏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天等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及康建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8)桂1425民初9号。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报酬67 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3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于2018年3月30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进行公开宣判。如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张贴)

二0一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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